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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群纳入国家经济序列,国家五部门评选五类“产业集群”,河北共41个国家级产业集群 详情>>
“集群经济”作为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区域发展的强大引擎。在地理空间上,相同、相关产业的企业高密度聚集,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增长,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留下历史深刻印记 。目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门正式评选以下五类产业集群。一、国家发改委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2016年,《“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集聚发展;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布局建设首批66个国家级集群;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融合集群发展;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截至2024年,我国共有66个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布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从产业领域看,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有23个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有9个,新材料领域有14个,生物医药领域有17个,节能环保领域有3个。 河北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石家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二、工信部评定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工信部自2019年起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采取“赛马”方式增选国家级集群。2022年11月24日,公布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2024年12月6日,又公布35个集群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至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已达80个。京津冀拥有7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包括:京津冀集成电路集群;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集群;北京海淀人工智能集群;京津冀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群;京津冀生命健康集群;京津冀安全应急装备集群、保定电力及新能源高端装备集群。三、工信部评选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依托县(区、市)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2022年9月,工信部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截至2024年9月,工信部已累计培育认定300个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河北省17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是:安平县丝网产业集群;玉田县印刷包装机械产业集群;河间市再制造产业集群;平乡县童车产业集群;清河县羊绒及制品产业集群;邯郸市永年区紧固件产业集群;鹿泉区专网通信系统设备产业集群;高阳县毛巾纺织产业集群;景县橡塑管产业集群;泊头市绿色铸造产业集群;临西县轴承零部件产业集群;唐山市路北区智能特种机器人产业集群;安国市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张家口市宣化区岩土工程装备产业集群;磁县循环化工新材料产业集群;宁晋县中低压及新能源电线电缆产业集群;枣强县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产业集群。四、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评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从2020年开始,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印发相关通知,以省级为申报单位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目标是紧扣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坚持全产业链开发路径,培育结构合理、链条完整、聚集度高、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自2020年以来,共批准创建18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0年创建50个,2021年创建50个,2022年创建40个,2023年创建40个。河北省有8个国家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河北越夏食用菌产业集群;河北鸭梨产业集群;河北道地中药材产业集群;河北奶业产业集群;河北省环京津设施蔬菜产业集群;河北省平原小麦产业集群;河北省花生产业集群;河北省谷子产业集群。五、科技部评选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截至2020年5月,我国已布局109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包括试点和试点培育单位)。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由科技部负责评选,这一数据来自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官方部署,其目标是通过产业集聚、协同创新和资源整合,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核心,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旨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截至2023年3月,河北省共有8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石家庄生物医药创新型产业集群;保定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唐山轨道交通装备创新型产业集群;邯郸现代装备制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沧州石油化工创新型产业集群;衡水工程橡胶创新型产业集群;邢台先进装备制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廊坊电子信息(固安)创新型产业集群。这些集群覆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是河北省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发布时间:2025-03-29 来源:河北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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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详情>>
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坚持“四个面向”,以支撑保障美丽中国建设为目标,以重大科技需求为牵引,以科技创新重大行动为抓手,以战略科技力量为支撑,打造开放包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环境,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支撑。 到2035年,生态环境领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全面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理论方法取得重大突破,环境监测和模拟等一批关键技术和设备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不断优化,全面实现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打造开放包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环境 (一)建设统筹协调的生态环境科技政策体系 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发展预测与中长期科技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与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的衔接,搭建跨部门协同的科技政策工具箱,推动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教育、知识产权等政策。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等智库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对重大规划政策的咨询作用。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培育生态环境科技领军企业,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和区域示范类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建设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技术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平台,共同开展产业方向研判、技术标准创新、知识产权布局等研究,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构建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完善转化应用市场机制,加强创新服务保障,推动形成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产学研用衔接高效、创新效能持续提升的绿色技术创新工作格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统筹全国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生态,形成全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一盘棋”。 三、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提升行动 (四)加强基础研究前沿布局 强化战略需求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突破生态环境领域核心技术、仪器装备与软件中的基础性原理问题。创新多污染物、多尺度、跨介质复合污染防治全链条理论方法。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机理和生态系统碳汇过程研究,构建碳污融合排放清单。开展环境中典型新污染物去除机理、环境风险评估及表征方法学研究,加强生态环境健康、基准和标准研究,开展噪声和光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研究。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理研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关键机理、分析评价、预警监测等研究。开展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创新理论和卫星遥感应用算法研究。探索适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时空表达、分析、建模的新理论。加强全球环境治理领域重大前沿问题研究。 (五)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 完善重大基础研究问题建议、咨询、立项和指南引导机制,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提升基础研究占比,研究解决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科研人员瞄准前沿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研究,推动完善支持基础研究人才潜心研究的政策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研究探索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合作模式。加快培育和打造生态环境领域世界一流科技期刊。 四、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行动 (六)推进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 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建立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凝练和重大研发任务形成机制。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围绕减污降碳增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新污染物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河湖生态环境、核安全、数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等推动布局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发布重点科技项目指南并实行清单管理,吸引和鼓励全国科技力量开展联合研究。 (七)开展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科技集成示范 围绕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系统化解决方案、标准化建设指南、规模化样板工程。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区域、重点流域海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绿色高质量发展需求,谋划开展一批生态环境科技集成应用示范。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组织全国优势单位联合攻关,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高水平示范工程并形成技术标准,探索建立部省联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组织模式并进行推广。 五、实施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八)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中,将成果创新水平和转化应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支持产学研用单位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强生态环境技术孵化转化、设计示范、工程推广等市场化服务,提升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水平。支持政府、企业、科研和金融机构建立科技投入共担、重大任务实施联动和成果转化收益共享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科技特派员制度。 (九)强化绿色低碳产业链创新链融合 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结合,将科技活动深度融入行业企业治污实践和高质量发展。完善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标准规范,持续发布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用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普惠政策支持,引导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方向。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集聚高水平团队、高科技企业、高效率孵化器等,打造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重要策源地。 六、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化行动 (十)优化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在减污降碳协同、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方向,积极推动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平台。推动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建设。加强多要素、长时序的气候与生态环境定点综合观测和网络建设,支持业务观测站网升级改造服务科学研究,加强青藏高原、洞庭湖、鄱阳湖等生态环境重点区域观测能力建设。推动国家和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差异化评价和管理,重大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依托平台实施。 (十一)推动生态环境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跨介质复合污染模拟与调控模拟器(京津冀模拟器)建设。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和业务数据资源,加强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汇交和共享利用,推动建设全国生态环境科学数据平台。建设完善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环境及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污染物排放因子、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声纹库等数据库。 七、实施高水平科技人才引领提升行动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一批支撑国家重大需求、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水平的生态环境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建立健全青年科技人才早发现、早遴选和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提高青年科技人才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比例。加强从事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科研队伍建设。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差异化评价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支持。 (十三)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 积极推动部部、部省共建涉环境学科高校或特色学院,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和实践,优化环境专业教材编制,培养具备开拓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优化学科布局,在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中新增若干环境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支持行业科研院所参与环境相关学科博士生培养。鼓励行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探索建立科教融汇协同育人模式。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高校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搭建校企协同培养的新型产学研平台。 (十四)提升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质 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加强生态环境科普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科普作品原创水平,创新科普活动形式,持续打造特色品牌科普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发挥好科技创新平台和环保设施的科普功能。积极推进公民生态环境科学素养调查。 八、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动相关任务落实,统筹和加强对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开展科技支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监测评价。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政策宣贯,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模式、特色举措和创新机制。 (十六)强化资金支持 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点布局。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和按规定可使用的结余经费,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金等,以多元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金融与绿色金融有效衔接,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鼓励有条件的省份设立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专项。 (十七)加强开放合作 加强全球环境治理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探索发起相关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入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生态环境科技研发与示范国际合作,支持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合作平台。发布时间:2025-03-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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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读发布会丨2024治气成绩亮眼,2025聚焦4个“突出” 详情>>
一年之计在于春,蓝天保卫战“十四 五”的最后决战已经打响。2024年大气污 染防治攻坚战亮出成绩单,2025年又该如 何启程?发布时间:2025-03-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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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科普 | 一图get"双碳"应知应会 详情>>
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发布时间:2025-01-1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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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详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其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平台建设、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第四条 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细化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分类。第二章 设 置第五条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设置在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海域,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六条 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二)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第三章 备 案第十条 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确定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备案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信息。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十二条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三条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 监测和执法第十五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口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一)实施重点管理的;(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第十七条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抽测比例应当高于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抽测比例应当高于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控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确定违法事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整治。第十九条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按照有关督察检查考核工作要求,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对所辖海域范围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抽查,重点针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类型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督促跟踪问题整改。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要求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首次填报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排污许可变更、监管要求变化及时更新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监测、监控、检查等有关信息,入海排污口备案注销后,动态管理台账中应当及时注明。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还应当包括排查整治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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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 详情>>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在石家庄召开。出席这次全会的有,省委委员73名,候补省委委员13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我省党的二十大代表和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中的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邀请党外副省级领导干部和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全会两次全体会议。全会由省委常委会主持。全会听取和讨论了省委书记倪岳峰受省委常委会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倪岳峰代表省委常委会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正谱作工作部署。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行动,形成高度共识。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当前国内外形势,系统阐述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目标任务,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把握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全会充分肯定省委常委会的工作。一致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的强大动力持续激发,解放思想、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持续提振,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的生动局面持续拓展,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持续优化,各项事业取得新成绩、展现新气象。河北工作取得的成绩,最根本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结果。全会指出,明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着力扩大有效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全会强调,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势、沿海地区优势、县域经济优势、产业体系优势、资源禀赋优势,奋力开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要深入实施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不断增强雄安新区创新发展能力,加快聚集高端高新产业,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从不同方向打造联通京津的经济廊道。要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加力扩围落实“两新”政策,推进实施“两重”项目,夯实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根基。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不断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要扎实做好安全稳定各项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系统施治,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全会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抓好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以新工艺新材料为重点、世界一流的现代化钢铁产业,打造节约集聚、创新发展的绿色化工产业,打造中西并重、医药与生物制造相结合的生物医药产业,打造技术优势明显、成果高效转化的电子信息产业,打造区域合作、协同配套的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打造深度智能驱动、注重实际功能的机器人产业,打造空天地一体、通导遥融合的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产业,打造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开发、应用场景丰富的数字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四梁八柱。全会强调,深入推进工作落实。要科学把握形势,找准国家政策和发展实际的结合点。要紧抓战略机遇,打造更多示范性引领性的突破点。要坚持扩大内需,培育经济稳中向好的增长点。要突出创新引领,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支撑点。要激发动力活力,抓住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点。要强化工作统筹,把握好发展和安全的平衡点。全会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树立鲜明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要锤炼优良作风,狠抓工作末端落实。要严明纪律规矩,持续优化政治生态。要坚持干字当头,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奋发有为,打开河北发展新天地。全会号召,全省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发布时间:2024-12-2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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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详情>>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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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放内需潜力 高端制造业拉动有色金属消费 详情>>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杜燕飞)“今年以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经营保持稳健增长,主要产品产量、投资同比增长,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增幅明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常委、副会长兼新闻发言人陈学森29日在三季度有色金属工业经济运行发布会上表示,“新三样”等高端制造业已成拉动有色金属消费的主要引擎,预计全年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6%左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数据显示,前三季度,规上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增速9.7%,高出工业领域3.9个百分点;十种有色金属产量5874万吨,同比增长5.6%。前三季度,新能源金属中工业硅产量373.2万吨,同比增长41.9%;电解镍产量23.2万吨,同比增长3.2%;精炼钴产量约10.5万吨,同比增长9.8%;碳酸锂产量为45.9万吨,同比增长25.9%;三元正极材料产量约51.8万吨,同比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前三季度,有色金属工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24.4%,增幅比全国工业投资增幅高出12.1个百分点;有色金属民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7.5%,增速比全国有色金属工业投资高出3.1个百分点。对外贸易韧性较强,贸易结构继续优化。前三季度,有色金属进出口贸易总额2710.6亿美元,同比增长8.7%。前三季度,铜铝矿石资源进口保持增长,新能源金属进出口量有所增长。在此背景下,前三季度,11464家规上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6040.9亿元,同比增长14.7%;实现利润总额2949.7亿元,同比增长42.9%。陈学森认为,今年以来,国家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拉动了投资及消费增长,释放了有色金属内需潜力。“新三样”、人工智能、机器人、新一代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等已成为拉动有色金属消费的主要引擎。此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也将带动传统有色金属工业工艺更新、数字赋能、绿色低碳等深度转型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海外资源开发及冶炼加工项目相继建成投运,保障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保进一步保障有色金属产业供应链安全,陈学森表示,要加大国内矿产勘查力度投入,特别是加强铜、铝、镍、锂、“三稀”等新能源、新材料所需的优质资源勘查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现有矿山深边部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要强化关键矿产供应保障与产业链一体化研究,建立关键矿产供应链、产业链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同时,要继续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拓展国际合作范围,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加大海外投资;鼓励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布局,与全球主要矿产资源生产国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在各项积极政策的作用下,四季度国内有色金属产品需求将稳中有升,全年有望实现促稳提质的目标。”陈学森说,预计全年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6%左右,十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增速在5%左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维持在10%以上,规上有色金属企业实现利润有望与去年持平,维持较高水平。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人民网